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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新规欲出 北京网贷将洗牌

发布时间:2017-09-03 01:35:36 所属栏目:应用 来源:北京商报
导读:副标题#e# 分析人士看来,随着网贷整改期限的临近,行业洗牌将加剧。 北京网贷行业又迎来新动向。4月24日,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北京市将于5月公布网贷平台整改验收办法,并启动验收工作,未来合格一家,公示一家。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副巡视员沈鸿指明了现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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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人士看来,随着网贷整改期限的临近,行业洗牌将加剧。

北京网贷行业又迎来新动向。4月24日,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北京市将于5月公布网贷平台整改验收办法,并启动验收工作,未来合格一家,公示一家。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副巡视员沈鸿指明了现存网贷机构存在的五大问题,明确指出未来风险准备金必须更名、引入持牌机构资金的平台可能不认定为“P2P”、集合标模式被禁止等。在分析人士看来,随着网贷整改期限的临近,行业洗牌将加剧。

 5月启动整改验收

今年春节过后,北京金融监管部门陆续对北京地区网贷平台发出《事实认定整改通知书》,涉及8方面148条,截至目前已下发380余份。

据收到整改通知书的平台反馈,整改的项目少则十多条,多则近百条,平台普遍存在的问题包括大标、风险备用金等。

按照相关要求,网贷平台收到《事实认定整改通知书》后,须在15个自然日内提交整改计划,后续每隔15日上报整改进度。当企业自认为整改完毕,应向专项整治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和验收申请,通过监管部门验收后才能申请备案。

而多达148条的《事实认定整改通知书》被市场评为目前为止最严厉的整改要求,对此,沈鸿透露了“验收备案”的基本原则:高标准、严要求、可操作,并按照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制定北京网贷整改验收办法,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

沈鸿表示,验收过程中,重质量,不惟数量,不论出身,不论大小,不设批次,合格一家,公示一家。网贷平台在贷款限额、资金存管等硬性要求上须合规,对于一些存量问题,监管层也会给一定时间去消化。

据沈鸿表示,已经存续的平台,要重点解决以下五大问题:资金存管、风险准备金、线下门店、集合标、引入机构资金,并给出了基本的解决路径。

  风险准备金须改名

针对此前备受争议的风险准备金,沈鸿也给出了解读。“网贷平台可以设置‘风险缓释金’,但不能叫‘风险准备金’或‘风险备付金’。另外,‘风险缓释金’应该从平台盈利中提取,而不是从交易额中划出来,且不能对外宣传强调‘平台安全’”。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洪言表示,网贷平台“风险准备金”和“风险备付金”的提法有悖于《暂行办法》中关于网贷平台不准变相提供增信的要求,但提取风险准备金的做法又的确有利于投资人的权益保护,不宜进行取缔,所以,风险准备金的改名和资金来源的限定,都可视作一种折中处理。多位平台人士也十分认同“风险缓释金”这一称呼。

捷越联合创始人兼捷越普惠总裁马天帅则认为,“风险缓释金”并不对外强调“平台安全”,在提供一定程度的风险保障外,也不会对投资者造成风险意识的干扰。此外,“风险缓释金”从平台盈利中提取,避免了资金被乱用的可能性,同时“风险缓释金”可以交由银行存管,接受多方面的监督。

短融网总经理杨夏耘表示,设立“风险缓释金”表明平台可以通过风险控制措施来降低风险的损失频率或影响程度。但“风险缓释金”的用途仍需进一步明确。同时,网贷平台是提供金融信息中介服务,监管办法也明确要求不能提供增信服务,所以平台不能对外宣传强调“平台安全”。无论是“风险备用金”还是“风险缓释金”,网贷平台应把重心和注意力放在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金融信息中介核心服务上。

 网贷平台有条件认定“P2P”

网贷行业在经历一轮又一轮洗牌后,一些优质的网贷平台也浮出水面,甚至有部分金融机构开始与网贷平台开展合作,合作模式包括银行购买网贷平台上的优质资产、网贷平台与银行合作推出助贷业务。此前这种行为也被业内认为是新金融与传统金融合作的“破冰”表现。

但这种合作模式可能也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沈鸿表示,对于网贷平台引入持牌机构资金,要求网贷平台不要在P2P平台上做,因为不符合《暂行办法》的要求。按照穿透监管原则,银监会要规范持牌机构的行为,监管的对象是银行。

“对于网贷平台引入持牌机构资金的做法不能说不合规,但银监部门未来可能不认定其平台为‘P2P’。”沈鸿进一步解释。

不过,业界对此较为乐观。薛洪言表示,接入持牌机构资金进行放贷,可视做一种助贷行为,看做是平台针对持牌金融机构提供的一种放贷辅助性服务,本质上不属于P2P的业务范畴,也不符合监管对P2P小额普惠的定位。对相关平台而言,只需要将相关业务进行拆分即可。

杨夏耘表示,引入持牌机构资金其实大部分是助贷模式,助贷机构通常更了解客户,做贷前客户信息收集和反欺诈,在贷后配合银行做一定催收工作,助贷机构和银行均发挥各自的优势。而网贷平台是直接做信息撮合,是完全不同的模式,不存在直接的影响。

 集合标模式被禁止

在集合标方面,沈鸿表示,网贷平台上“多对多”的集合标必须禁止。虽然监管不要求一步到位,但网贷平台须拿出整改办法。整改之后,决不允许出现新的集合标。

薛洪言表示,集合标是目前行业内的主流产品模式,但在监管看来,这种模式存在一定的期限错配风险,前期曝光的《整改要求》也明确禁止平台“将散标或债权转让标打包发售”。监管的这一界定将对行业内的产品形态产生很大的影响,散标匹配模式可能重新成为行业主流形态。

马天帅表示,“多对多”的集合标作为一种债权转让模式,由于具有提高平台成交效益、更好地连接借款人资金需求和出借人投资需求的优势而被网贷平台所青睐,但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存在很大风险,容易出现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错配的问题,同时由于信用链条拉长,风险加剧,资金是否会流入平台也缺乏监管,因此弊大于利。监管对“多对多”的集合标进行整改,也是为了保护投资人利益,避免网贷平台触碰非法集资的雷区。

杨夏耘建议监管部门在出新规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疑问,如“理财计划”是在客户授权情况下,做了分散投资,避免了单个标的风险导致单个客户血本无归,在分散风险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而P2P平台的“理财计划”是“多对多”的方式,是否算集合标?是否P2P平台只能回到散标和债转标时代?

(编辑:常州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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